铜仁市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

发布时间: 2026-05-20 11:02 字体:[]
第一章  总则

      第一条 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省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行为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      第二条 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,是指本局各科(室、中心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 
      第三条  公开政府财政信息,应遵循下列原则:
    (一)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;
    (二)统一口径、统一标准、审查批准的原则;
    (三)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准确、依法、便民的原则;
    (四)谁制作、谁提供、谁负责的原则。
      第四条  公开政府财政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 

第二章 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内容

      第五条 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、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。 
      第六条  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: 
     (一)局领导简历、机构设置、职责范围、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; 
     (二)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、发展规划; 
     (三)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;
     (四)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等;
     (五)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、政府采购招标信息,采购结果及投诉处理结果;
     (六)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;
     (七)涉及公众、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重大财务信息和相关政策文件;
     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      第七条   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: 
     (一)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     (二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     (三)法律、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      第八条  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,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。
      第九条  在公开信息前,应当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规定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。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
第三章  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

       第十条  根据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,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、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: 
     (一)市政府网站、市财政局网站、财政局内网;
     (二)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; 
     (三)有关新闻媒体; 
     (四)政府信息公告栏、公开栏、电子屏幕、触摸屏等设施; 
     (五)财政法规汇编; 
     (六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。 
     第十一条 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程序:
     (一)各科(室、中心)按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,结合承担的工作职责,提出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具体内容。
     (二)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完整性、合规性审核,由承担需公开事项的科(室、中心)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,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。
     (三)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政务信息公开情况,并对公开信息归档管理。
     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,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将变更后的政府财政信息按照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,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。 
政府财政信息的属性、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,信息的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,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。 
      第十三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,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。 
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,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,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,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,由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商局信息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。
      第十四条 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、不完整、不合理的,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,要求及时予以更正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,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,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 

第四章  政府财政信息依申请公开

      第十五条 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,应采取书面形式(包括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 
     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 
     (二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; 
     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。 
     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,由承办信息公开具体事项的业务科(室、中心)提出初步意见,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政策把关初审意见;业务科(室、中心)结合初审意见修改、完善答复意见,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对外提供。重大事项,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。
      第十六条 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,由局办公室按照申请事宜,送相关业务科(室、中心)办理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,自收到之日起 l5个工作日内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: 
      (一)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 
      (二)属于依申请公开的,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; 
      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; 
      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; 
      (五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 
      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 
      (七)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 
     第十七条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,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,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,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 
    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。 
     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期限中止,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。 

第五章  附 则

      第十八条 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,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。 
      第十九条  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 
      第二十条  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