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省、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精神,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行为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政信息,是指本局各科(室、中心)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公开政府财政信息,应遵循下列原则:
(一)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;
(二)统一口径、统一标准、审查批准的原则;
(三)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准确、依法、便民的原则;
(四)谁制作、谁提供、谁负责的原则。
第四条 公开政府财政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五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、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。
第六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:
(一)局领导简历、机构设置、职责范围、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;
(二)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、发展规划;
(三)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;
(四)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等;
(五)政府集中采购目录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、政府采购招标信息,采购结果及投诉处理结果;
(六)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;
(七)涉及公众、企业和社会利益的重大财务信息和相关政策文件;
(八)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第七条 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(二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(三)法律、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第八条 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,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。
第九条 在公开信息前,应当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规定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。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第十条 根据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,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、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:
(一)市政府网站、市财政局网站、财政局内网;
(二)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;
(三)有关新闻媒体;
(四)政府信息公告栏、公开栏、电子屏幕、触摸屏等设施;
(五)财政法规汇编;
(六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。
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程序:
(一)各科(室、中心)按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要求,结合承担的工作职责,提出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具体内容。
(二)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完整性、合规性审核,由承担需公开事项的科(室、中心)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,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。
(三)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政务信息公开情况,并对公开信息归档管理。
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,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将变更后的政府财政信息按照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,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。
政府财政信息的属性、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,信息的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,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。
第十三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,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,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,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,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,由信息原产生科(室、中心)商局信息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。
第十四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、不完整、不合理的,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,要求及时予以更正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,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无权更正的,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五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,应采取书面形式(包括电文形式);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,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
(二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;
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。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,由承办信息公开具体事项的业务科(室、中心)提出初步意见,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政策把关初审意见;业务科(室、中心)结合初审意见修改、完善答复意见,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对外提供。重大事项,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。
第十六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,由局办公室按照申请事宜,送相关业务科(室、中心)办理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,自收到之日起 l5个工作日内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:
(一)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二)属于依申请公开的,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;
(三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;
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;
(五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
(六)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(七)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
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,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,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,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。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期限中止,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。
第十八条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,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。
第十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