铜仁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

发布时间: 2026-05-20 11:01 字体:[]

第一条  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》,进一步推进铜仁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  本制度所称的财政信息,是指局机关各科室、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  公开财政信息,应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;

(二)统一口径、统一标准、审查批准的原则;

(三)及时、准确、合法、便民的原则;

(四)谁制作、谁提供的原则。

第四条  公开财政信息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
第五条  财政信息分为主动公开、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。

第六条  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内容:

(一)领导简历、机构设置、职责范围、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;

(二)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;

(三)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;

(四)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;

(五)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。包括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、程序、时限,办事时间、地点、部门、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;

(六)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;

(七)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、政府采购有关信息,政府采购的程序、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;

(八)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信息和有关事项;

(九)投诉、举报、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;

(十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。

第七条  下列财政信息不予公开:

(一)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
(二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
(三)法律、法规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八条  第六条、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财政信息,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。

第九条  在公开信息前,应当对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规定,严格落实“三审三校”制度,进行保密审查。不能明确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
第十条  根据第六条应当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,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、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:

(一)市政府网站、市财政局网站;

(二)有关新闻媒体、相关政务服务平台;

(三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财政信息的形式。

第十一条  财政信息公开程序:

(一)各科室、局属单位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,结合承担的工作职责,拟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具体内容。

(二)拟公开的事项,必须严格落实“三审三校”制度。一审由各科室、局属单位信息联络员初审签字;二审为各科室、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;三审由分管领导终审签发。未按规定程序实行三审、三签的信息,不得在网上发布。重大事项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。

(三)局办公室负责跟踪信息公开情况,并对公开信息归档管理。

第十二条 属于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,信息原产生科室、局属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将变更后的财政信息按照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,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。

财政信息的属性、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,信息的原产生科室、局属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按照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,经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。

第十三条 已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失效的,信息原产生科室、局属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办公室。

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,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,经局办公室审核,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。

第十四条 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、不完整、不合理的,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,要求及时予以更正。局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,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,无权更正的,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

第十五条 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,应采取书面形式(包括电文形式)。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、联系方式;

(二)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内容描述;

(三)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的形式要求。
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,由承办信息公开具体事项的业务科室、局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,送局办公室研究提出政策把关初审意见;业务科室、局属单位结合初审意见修改、完善答复意见,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对外提供。重大事项,报请局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开。

第十六条 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财政信息,由局办公室按照申请事宜,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,自收到之日起 l5个工作日内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:

(一)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
(二)属于依申请公开的,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;

(三)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;

(四)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;

(五)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

(六)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,应当告知申请人;

(七)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

第十七条  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,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,经局办公室报经领导同意,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依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。

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期限中止,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。

第十八条  明确局办公室为专门信息公开承办机构。

第十九条  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